从案例看补充实验数据(一)|同说知产( 七 )
【主要引证文件】证据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SGLT-2抑制活性的式I结构吡喃葡萄糖取代的苯衍生物 , 并且具体公开了实施例12的化合物 , 以及单独使用该专利化合物治疗糖尿病 , 尤其是II型糖尿病、肥胖症及相关疾病的方法 。
通式(I)化合物
实施例12化合物
【补充实验数据】
补充内容:相对于SGLT-1 , 恩格列净对SGLT-2具有高的选择性抑制活性(选择性值高达4829倍) 。
原申请说明书:与对于SGLT1的可能的抑制效果进行比较时 , 本专利化合物优选选择性地抑制SGLT2 , 但未记载任何相关效果实验数据 , 以及针对任一具体化合物的效果实验数据 。
结论:不接受 。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具有一般SGLT-2抑制活性的替代化合物 。
【无效决定】为了获得结构类似、活性相当的替代化合物 , 有动机进行常规的结构修饰 , 并且说明书中也未公开任何涉及对于该用途的直接效果实验数据 。 宣告专利权无效 。
【决定要点】申请文件作为当事人为申请专利保护提交的法律文件 , 承载着在申请日时所确立的申请人的技术贡献 。 我国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 , 在满足授权条件的情况下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向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 抢占更早的申请日则意味着在相同领域的技术研究中占据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 但这也从时间维度上为申请人划定了发明完成的界限 , 其要求专利保护的权利只能通过申请日时已经完成的技术贡献来支持 。 与之相应地 , 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原则在空间维度上为确定技术贡献的范围提供了划界依据 , 申请文件客观呈现的内容即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所完成的发明工作 , 同时也是对其智慧贡献进行三性评价的事实基础 。 申请日时已经完成但未写入申请文件中的内容 ,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 , 或者即使知晓但无法将其与发明内容建立联系并且结合考虑 , 也不能作为判断发明技术贡献的依据 。 申请文件中能够体现技术贡献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确定的 。 因此 , 基于我国的先申请制原则 , 需要以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工作以及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作为判断其能否获得授权的最主要依据 。
【案件链接】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2020New/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46013&lx=wx
案例七 1-氯-4-(β-D-吡喃葡萄糖-1-基)-2-[4-((S)-四氢呋喃-3-基氧基)-苄基]-苯的晶型、其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
【专利号】ZL200680011591.6
【专利权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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