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补充实验数据(一)|同说知产( 三 )



【无效决定】:研究已知活性化合物的盐及其晶体形式是药物化合物开发中的常规手段 , 但权利要求1因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 。 维持专利权有效 。

【决定要点】说明书中记载的任何技术效果均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事实基础;对于说明书有记载但无具体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 ,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 , 能够确信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关注该技术效果且应当已经针对该技术效果进行了研究 , 该技术效果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 , 则专利权人基于审查需要在申请日后补充相应实验证据的 , 该实验证据可以被纳入考虑 , 作为证明发明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的依据 。

【案件链接】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2020New/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47087&lx=wx

案例二 具有促进记忆改善的保健类食品或药品

【专利号】ZL200910153651.3

【专利权人】杏辉天力(杭州)药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张艺颖

【权利要求1】一种使用苯乙醇苷类化合物于制造用于改善健康哺乳类动物的记忆力和预防健康哺乳类动物的记忆力衰退的保健类食品的用途 , 其特征在于 , 该苯乙醇苷类化合物被包含于肉苁蓉属植物的提取物 , 为松果菊苷、异类叶升麻苷或它们的混合物;肉苁蓉属植物的提取物包含15-50%松果菊苷及1-20%异类叶升麻苷 , 以该肉苁蓉属植物的提取物的质量为基准;该哺乳类动物为人;该保健食品的给与剂量为成年人1天给予该苯乙醇苷类化合物150mg~2000mg、儿童1天给予该苯乙醇苷类化合物50mg~1000mg 。

【主要引证文件】证据1:公开了异类叶升麻苷是管花肉苁蓉提取物中的优选成分之一 , 且其在提取物制剂中的重量含量应为0-5% 。 证据7(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以神经芽细胞增殖促进剂为有效成分的饮用食品 , 该神经芽细胞增殖促进剂以苯乙醇苷类化合物为有效成分 , 含有松果菊苷和类叶升麻苷中的至少一种作为所述苯乙醇苷类化合物 。

【补充实验数据】

补充内容:异类叶升麻苷在抑制淀粉样β肽生成积累的能力上为类叶升麻苷的4倍 。

原申请说明书:未记载异类叶升麻苷较类叶升麻苷在抑制或预防记忆衰退功效方面具有显著优异的技术效果 , 也未提供任何实施例或实验数据证明单独的异类叶升麻苷或类叶升麻苷在改善记忆力方面的功效 , 所有实施例证实的均为管花肉苁蓉提取物的效果 。

结论:不接受 。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将含有特定组成(组份之一为异类叶升麻苷)的苯乙醇苷类化合物的肉苁蓉植物提取物应用于改善健康人群记忆力和预防健康人群记忆力衰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