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委员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上市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不得利用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私下接触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存托人、托管人(如有)或者申请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亦不得接受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存托人、托管人(如有)、申请重新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四)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委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第四章 上市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上市委员会通过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事项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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