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本所于每届委员任期届满前完成新一届委员的选聘。
第九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来切实履行其职责。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上市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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