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 )

第八条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本所于每届委员任期届满前完成新一届委员的选聘。

第九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来切实履行其职责。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上市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