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审核和判断,勤勉尽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初审报告及相关会议材料;
(二)以个人身份按时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及时向本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对上市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确认并签名。
第十三条为确保独立公正地作出专业审核意见,上市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存托人、托管人(如有)或者申请重新上市公司的代表、保荐机构代表到会接受询问;
(二)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本所邀请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发现存在尚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决定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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