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审议事项形成独立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上市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时间前获得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通过本所相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申请重新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三)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影响。
第十五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审核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上市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存托人、托管人(如有)、申请重新上市公司或者其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上市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存托人、托管人(如有)、申请重新上市公司或者其保荐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妨碍或者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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