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二)优先股的上市和挂牌转让;
(三)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五)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
(六)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
(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终止上市;
(八)股票的重新上市;
(九)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认定;
(十)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撤销;
(十一)本所认为需要由上市委员会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认定的听证,有关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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