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上市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八名,由本所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上市委员会设四名会议召集人,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召集人由本所在委员中选定。

第六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所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正式聘任前,本所将通过网站对拟聘任委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