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上市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八名,由本所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上市委员会设四名会议召集人,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召集人由本所在委员中选定。
第六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所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正式聘任前,本所将通过网站对拟聘任委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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