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2月19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审核有关股票(含优先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首次)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重新上市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审核事宜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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