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六)本所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七)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本所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上市委员会会议纪要;
(九)委员对上市委员会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确认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会议结束后,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向公司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二十九条上市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适用本节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二)优先股的上市和挂牌转让;
(三)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五)触及财务类和市场交易类退市指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
(六)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暂停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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