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12)

(七)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终止上市。

第三十条每次参加上市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为五名。投票表决时同意票达到三票为通过,同意票未达到三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所相关职能部门在上市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会议结束后,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向公司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上市委员会会议,会议期间不得离开会场,并关闭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第三十四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不得泄露,上市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本所工作人员收回。

第三十五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本所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分别给予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措施;必要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