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本所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将会议通知、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参会委员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签署《上市委员会委员声明与承诺》(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上市委员会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可由召集人提议暂缓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五名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暂缓表决一次。
本所在作出相关决定的规定期限内重新安排上市委员会会议审核。
再次审议时仍由原委员审核,原委员如无法参会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所另行安排委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上市委员会现场会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员签到完毕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本所工作人员向委员报告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或者申请重新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接受委员询问;
(三)委员进行充分讨论,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四)根据会议需要,发行人、上市公司、试点创新企业或者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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