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者眼中的真实世界研究( 三 )


当“真实、有效和广泛”的数据量足够大 , 基于RWD的疾病机制探讨从非干预临床诊疗实践获得的研究结果 , 与实际数据和结果更接近 , 其结论对疾病的认识更客观、更科学;基于RWD的研究结果推动的数据为基础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 , 对临床诊疗及其预后更具有指导价值 。 因此 , RWE不仅因减少损害而使受试者层面的个人和群体受益 , 更将使人类整体作为群体受益 , 使受试者和人类整体利益统一 , 更符合生命伦理原则 , 更符合涉及人体的临床研究和临床诊疗中的医学伦理原则 , 具有重要的伦理学意义 。
4 RWE纳入我国药物审核的突出价值
RWE纳入我国的药物和器械审批的伦理价值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1)院内制剂尽快让更多的患者受益 。 很多医疗机构有自己的“拿手药”——院内试剂 。 院内制剂通常已经在该机构的临床上长期应用且效果良好 , 但因历史的原因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的药物申报程序 。 按照新药审批现行规定 , 院内制剂上市申请需要补充细胞、动物水平和临床试验证据 。 但院内制剂往往价格低廉 , 一般企业不愿投入 , 使这些院内制剂不能为更广泛人群受益 。
院内制剂已经在人体使用了数年 , 甚至数十年 , 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经临床实践(相当于已经进入市场后临床应用)的RWE得以证实 , 再逆向进行临床应用前的临床试验显然没有必要 。 另外 , 《赫尔辛宣言》要求涉及人体的临床研究 , 必须有动物实验证据作为前提 , 目的是为了通过动物实验初步验证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 进而保护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 院内制剂已经进入临床应用阶段 , 补充细胞和动物水平的数据是没有必要的 。 RWE如果能够纳入到我国的院内制剂药物审批/药物上市审批程序中 , 不仅让这些成本低廉的药物造福更多患者 , 也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 , 降低医疗成本 。
(2)促进中医药发展 。 中医药的辨证和个性化特点 , 特别是中医辨证诊法 , 以及药方药剂的配伍等很难用临床试验的通用原则来验证 。 把中医诊疗方法和药剂配伍等RWE作为中医药的研究 , 特别是药物审查的证据或补充证据 , 将有效促进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快速发展 。
5 RWE的隐患和伦理学问题
首先 , RWE的隐患来自其来源的数据本身的限制 。 因RWD来源于非研究过程 , 医生、护理人员 , 以及录入相关数据的管理人员的常规工作 。 RWD录入和收集通常没有规范性数据收集的规范和培训 , 且来源于不同的机构、区域等 , 目前缺乏用于研究和数据分析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 导致多源性数据标准不一等问题 。
例如 , 当样本量不足够大时 , RWE个别病例报告中不良事件对利益风险的频率或影响 , 可能会驱动了许多安全决策的产生;漏报和不完全数据的提交导致评估困难;当汇总分析不同类型的数据 , 和采用不均衡的分析方法可能导致误报或虚假关联性的方法问题等[6] 。 这些RWE因数据收集等客观原因导致结果虚假的“RWE” , 表面上仅是研究结果的不真实 , 但作为药物和器械审核的证据 , 将影响上市药物或器械的所有适应患者 , 带来的损害是群体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