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八 )


(一)股权的取得方式
股权取得方式简单说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
1、公司成立时通过认缴出资/认购股份取得股权 。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 认购新增出资/股份取得股权 。
3、受让公司原股东股权而取得股权 。
4、因继承、遗赠、赠与等事由而取得股权 。
5、公司回购/收购股权后再行出让 , 通过向公司购买股权而获得股
权 。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取得股权 。
7、 因强制执行而获得股权 。
8、因私募投资基金分配而获得股权 。
9、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股权
10、因实际出资人显名而取得股权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
1、公司章程
《公司法》(2018)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
2、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2018)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
3、股东名册
《公司法》(2018)第3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 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
《公司法》(2018)第1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 ,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 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 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 ”
4、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
《公司法》(2018)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 不得对抗第三人 。 ”
目前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方面 ,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中只有发起人 , 其他股东并不登记 , 这中登记模式对于非公众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来说是个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