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十 )


(一)股东会职权
按照公司法按照《公司法》(2018)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股东会的非会议模式 , 按照《公司法》(2018)第38条第2款的规定 , 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 直接作出决定 ,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二)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2018)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法》(2018)第43条的第2款规定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二、执行机构——董事会
(一)董事会人数
有限公司3到13人 , 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 仅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5到19人 。
(二)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2018)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三)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要求 , 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 , 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董事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