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12)


(一)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五部分股权投资
何为股权 , 公司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 , 现行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章题目中第一次出现“股权”的字样 。 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公司股权采用的是“股份”字样 。 笼统地说 , 公司出资和公司股份可以统称为公司股权 。
一、股权投资方式
(一)增资
增资方式即私募基金通过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权 , 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 投资款缴付给目标公司 。 需要注意公司原股东的出资方式构成问题 , 尤其是知识产权出资 。 如果公司原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 要特别注意 。 因为很多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确定 , 可能出资不足 。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式即私募基金通过购买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 , 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 投资款支付给原股东 。 股权转让方式下需要注意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出让股东的实缴情况 。 原股东未实缴 , 实缴义务将转移给新股东 , 尤其是原股东未全部实缴的情形 。
(三)投资股权收益权不属于投资股权
作为股权的一项权能 , 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粉红权)更多的是一种期待权 , 尚未成为一种确定的将来债权 , 其能否单独转让存在很多疑问 。 目前 , 资管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股权收益权转让行为 , 其本质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 只不过用一种无法登记确权的所谓资产做了一个担保 , 这种担保甚至连非典型担保都算不上 。 我个人认为 , 股权收益权不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 。
二、股权投资价格
(一) 公司估值
1、投前估值还是投后估值
谈到估值 , 通常的理解指的都是投后估值 。 投后估值是新股东增资后的估值 , 每股价格要低于投前估值 , 因为分母大了嘛 。 如果目标公司非要说是投前估值 , 最好能提前在投资意向书中明确约定 。
2、估值准确吗
估值估值 , 一个“估”字就说明估值肯定是不准确的 , 只能说是尽量接近于准确 。 资产评估行业的名言“评估就是科学加艺术”同样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 。 更何况 , 私募投资估值中作为估值根基的那部分“科学”因素通常还含有相当多的“艺术”成分 , 再加上作为调节或装饰因素的纯“艺术”部分 , 估值的准确性就可想而知了 。 正因为如此 , 最后的估值通常都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 。 在这种情况下 , 估值调整条款(“对赌”协议)就成了平衡估值准确性的重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