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五 )


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 , 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
1、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公司《公司法》(2018)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对公司的责任就是继续履行 , 足额缴纳 。 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
关于股份公司 。 《公司法》(2018)第9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 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因此 , 发起人承担补缴责任 ,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2018)第9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 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 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 , 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认股人未按期缴纳的 , 公司可以另行募集并可以要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 ,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 , 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 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 , 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
2、权利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 。 义务主体包括未出资股东、发起人、未尽责董事、高管人员 。
(三)几类具体的出资瑕疵
1、非货币出资的差额填补责任
《公司法》(2018)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