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二 )
第二部分公司的分类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 , 一类为有限责任公司 , 一类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2018)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这是按照组织形式将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这个词有两层含义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普通股份公司和公众公司 。 不过 ,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少之又少 , 很难见到 。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换公司组织形式 。
二 、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公司分类
(一)上市公司
《公司法》(2018)第120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 ,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因此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但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不属于上市公司 。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的规定 , 挂牌公司指公司股份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 , 民间俗称新三板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 , 后来官方接受了民间的称呼 , 有时候也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
(三)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 ”上市公司加上新三板挂牌公司再加上其他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含退市的上市公司) , 合起来就是公众公司 。
三、其他种类的公司
(一) 一人公司
《公司法》2018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
根据《公司法》2018第58条的规定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二)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2018)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 ,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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