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三 )


(三)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分公司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 , 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其债权债务均由公司承担 。
(五)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一种企业联合体(很多国有集团公司内还有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 。 ) , 为了特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 , 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 , 以某一母子公司为核心主体 , 资产规模庞大 , 业态复杂 。
第三部分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确认
一、公司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所享有的权利 。 股权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逐步明确为独立的权利 。 《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但并未明确提到股权;1993年《公司法》以及后期经过2005年、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 , 均未对股权这个概念做过解释或者定义 , 也未明确股权的性质 。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体系和权利类型做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 《民法总则》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一方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登上我国法律舞台 , 《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 , 仍然是在125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股权的权利内容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 , 具体的股东权利分散规定在《公司法》的不同条文中 。
二、公司资本
(一)资本相关概念
1、 注册资本
(1)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8)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8)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8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
2、实缴资本/实收资本
(1)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8)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