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四 )


(2)股份公司
《公司法》(2018)83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二)传统的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发起人认足 , 并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 , 以其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
确保公司成立时即有稳固的财产基础 , 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为关于最低资本额和章程必须公示资本的规定 。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 , 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 , 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 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 , 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 ,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主旨在于只有当公司经营良好的时候才可以分配利润 , 因而对因而对盈余分配、公积金提取、回购股份进行限制 。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 , 非经法定程序 , 不得任意变动 。 主要规范减资行为 。 这一点非常重要 。
传统的资本三原则有很多缺陷 , 比如妨碍公司设立、限制公司自治空间、不适应交易自由原则、保障功能弱化、无助于知识经济的发展等等 , 因此我国公司法在坚持资本三原则的同时 , 也在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 。
(三)资本制度的改革
1、1993年公司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2005年公司法——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度
3、2013年公司法——更加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度
(四)出资形式
《公司法》(2018)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 , 以货币出资的 , 应当将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资产 , 应当可以用货币计价 , 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以实物出资的 , 应当是股东享有所有权的实物 , 已经设立担保或者有其他权利负担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以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 应当确认权属是否清楚、权能是够完整、是否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应将非货币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公司 。
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
1、完全不履行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 ,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2、未完全履行
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 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付 。
3、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