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就赔钱!医生到底需要为“并发症”承担多少责任?丨医眼看法( 二 )


(3)医院术前已就相关手术风险问题给予充分的书面告知 , 关于术前风险告知的医患口头沟通情况需由法庭进一步审理明确;
(4)就现有送检材料反映 , 医院在患者术中出现脊髓电生理监测异常时给予的处置措施以及后续给予再次手术探查符合规范要求;
(5)医院在第一次术后双下肢肌力观察方面存在的过错;
(6)医院相应的医疗水准因素 。
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 , 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目前遗留双下肢肌力下降结果的原因力程度 , 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轻微程度范围 。 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 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 , 结合相关庭审情况 , 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
(二)患者目前截瘫(左下肢肌力4-级 , 右下肢肌力4级)情况评定为七级伤残 。 伤残赔偿指数为40% , 评残前的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均评定为24个月 , 护理人数为1人 。
最终 , 法院根据鉴定中心结论 , 判决医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过错参与度10%~30%) , 给付患者医疗费117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7300元、病历复印费4.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907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护理费13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10%的鉴定费1875元 , 18%的诉讼费1677元 。
什么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所谓“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其他独立原因导致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 并发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 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 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 , 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 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
从临床实践来看 , 绝大部分并发症都是可以预见的 。 因此 , 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会写满各种各样的风险(并发症)提示 。 可预见性被认为是并发症的一个重要特征 , 这一特征被认为是与医疗意外的重要区别 , 医疗意外常常被认为是难以预见的 , 难于采取措施防范的 。 并发症的另一个特征是不确定性 , 就是说并发症是否发生 , 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及地域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 。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 是指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治疗后 , 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并发症 。 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 , 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 , 但却不能避免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 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原则上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 也就是说 , 对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 医方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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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
如何判断医方对于并发症无过错?
“难以避免”可以作为医方免责理由 , 但证明医方无过错 , 并发症确为“难以避免”却是一个难题 。
在评判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与并发症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时 ,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预见义务:
分析医方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 如果未能预见到 , 则说明医师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 。
2. 告知义务:
分析医方是否已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知患者 。 如果医师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其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 , 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
3. 结果回避义务:
分析医方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 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 。
4.救治义务:
分析医方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
理论上认为 , 只要医师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 大部分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 在临床实践中 , 医师对并发症予以了充分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 , 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 只要医师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 , 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注意 , 即使发生了并发症 , 就应被视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 而作为医方的免责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