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就赔钱!医生到底需要为“并发症”承担多少责任?丨医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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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哪位医生的医嘱能如诊疗规范一般?哪位医生的病程记录能写得和指南一样呢?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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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的文章《某公司创始人耳蜗术后脑死亡 , “超级”手术室面临1亿元巨额索赔 丨医眼看法》介绍了并发症并非都是医方的免责条款 , 只有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才可能成为医方的免责理由 , 那么医方要为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负多少责任?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
案件回顾
患者年轻女性 , 12岁 , 于2017年7月24日因“脊柱侧后凸畸形”入住北京市某知名三甲医院骨科病区 , 入院时双肩不等高 , 大量活动后无胸闷、气短 , 无胸背部疼痛 , 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 , 未曾接受矫形治疗 。
7月26日在全麻下行“脊柱后凸后路截骨矫形、椎弓根钉棒系统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 术中植入17根椎弓根钉 , 2根钛棒 , 术后患者胸6平面以下感觉及双下肢肌力进行性下降 。
7月27日 , 在全麻下急诊行脊柱后路术后探查术 。
患者于2017年8月10日出院 , 出院诊断为脊柱侧后凸畸形 。 患者共计住院17天 , 自费支出医疗费用89 086.35元 。
之后 , 患者多次入住当地康复医院住院治疗 , 并到多家医院诊治 , 诊断为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 。
患方认为 ,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手术方法选择不当 , 在对患者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 造成患者脊髓损伤 。 患者术前正常生活学习 , 术后不能行走 , 因病失学在家 , 其家庭因巨额医疗费用已经成为低保家庭 , 因病返贫 。 医方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 为患者及其家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 遂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5万余元 。
医方认为 , 医方没有过错 , 患方对于手术风险知情同意 , 医疗风险需要医患共同承担 , 如果鉴定机关和法院认为医院有过错是对医院的打击 。 此种手术为高风险手术 , 因为山西很少有做这种高风险手术的医院 , 所以患者才从山西到北京进行手术 。 患者术后出现问题之后 , 医方也积极进行了后续治疗 。 从医生的角度讲 , 没有做错任何事情 。 医生做过很多高风险的手术 , 术后效果都很好 , 没有进行任何违规操作 。 手术的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 医院没有任何医疗过错 。 手术确实改善了患者的行走能力 , 但是确实不能保证其可以正常运动 。 患者现在的后果是手术的并发症导致的 , 但是如果不做手术 , 疾病发展本身会造成身体损伤 。 患者目前不真正需要轮椅 , 可以行走 , 能够独立站立也可以稍微进行一些运动 。 医方不同意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例进行鉴定 , 鉴定报告分析说明载明:
(一)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 , 给予脊柱侧后凸畸形的诊断明确 , 就患者病情而言具有手术治疗适应证 。 患者术后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情况属于手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范畴 , 医院术前已将相关手术风险问题给予书面告知 。 医院在患者术中发生脊髓电生理监测异常时给予的处置措施以及后续给予再次手术探查符合规范要求;但在第一次手术后对于患者双下肢肌力下降情况的病情观引起察和记录存在不足 , 表明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 对患者再次手术时机的选择及预后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 与其目前遗留的双下肢肌力下降情况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
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
(1)就患者自身脊柱侧后凸畸形情况而言 , 具有手术治疗的适应证;
(2)亦客观上存在手术并发症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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