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监管再升级——对《疫苗管理法(草案)》的思考与建议( 四 )

2016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全国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配送、管理体系,各省(区、市)也陆续出台了明确的储存、运输收费标准。

因此,从资源合理化、有效化使用的角度,建议非免疫规划疫苗仍由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采购、配送和管理的主体,按标准向使用方收取储存、运输费用。

目前,由第三方直接配送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模式已经可以高效满足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配送需求,且平均配送费用率较低。如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需要国家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造成配送成本增加和社会资源浪费。

保证疫苗使用公平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疾病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疫苗使用计划,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负责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免疫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要保证疫苗使用的公平性。但由于各省(区、市)经济条件、管理水平有一定差异,因此,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使用疫苗的品种、接种率并不一致。这也造成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率不同。所以,建议《疫苗管理法》对疫苗的公平使用进行约定,确保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