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九 )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异地项目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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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三、异地的增值税预缴
1. 跨区报验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
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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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具体操作
?机构所在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 , 应
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是
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
企业应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 合同延期的 , 纳税
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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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 ,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 , 自主填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 , 纳税人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并出
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
证副本) , 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
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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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经营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
的 , 由企业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 , 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
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 , 应当出示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跨区域建筑服务结束后 , 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
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 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
税事项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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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2. 异地不跨区
(1)政策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2)实务意义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 , 但不含省辖县(
市)级行政区 。
从2017年5月1日起 ,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的纳税人 , 不需要再为外出经营许可证备案和注销事项往返折腾 , 也不需要在
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 将可以直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完成开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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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特例: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