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七 )


预收款时:
A. 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
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B.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
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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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A. 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
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B.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
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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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 , 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
法 ,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申报纳税 。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按照本办
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
月没有预缴税款的 ,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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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法文件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 建筑
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时间总结如下:
第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如果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预
收账款"且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 , 则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是:建筑企业开
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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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第二种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如果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预
收账款"且发包方不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 , 则建
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是:建筑企业收到
"预收账款"的当天 。
第三种跨省、直辖市和不同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
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的截止时间:自应当预缴增
值税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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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4)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 , 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纳
税地点总结如下:
建筑企业无论是否发生总分包业务 , 都要预交增值税 , 具体的预交增
值税的纳税地点分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的纳税地点:如果建筑企业跨省、直辖市和跨地级行政区
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 ,
则建筑企业都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税务局进行预交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的纳税地点: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
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 , 建筑企业都要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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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4. 预收款的增值税预缴计算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
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金额计算如下 。
(2)有分包业务下 , 预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