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堂陈娇老师|建筑业挂靠分包涉税实务-建筑业增值税实务(7-9节)( 十 )


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 ,
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不适用本办法 。
【解读】给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由裁量权 , 若不适用本办法
, 则应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
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 异地跨区
(1)预缴规定
?36号文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七条"建筑服务"条款中指出: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的 ,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
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 按
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解读】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 , 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
人 , 在预缴税款时 , 采取的是差额预交 , 这个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没有关系 , 只与支付的分包款有关系;在公司所在地计算缴纳
增值税时 , 只与取得的进项税额有关系 , 与分包金额没有关系 。 在
实际工作中 , 建筑企业在预缴税款时 , 一定要携带着分包合同到工
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预缴事宜 , 甚至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分
包方一同前往 , 一起预缴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应按照财税〔
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 向建筑服务
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 。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 ,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
行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按照本办法应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 ,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
的 , 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 , 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2)预缴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 异地预缴增值税应该在:
1、收到预收款进行预缴
2、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实操 挂靠分包
第八节 预缴增值税
(3)预缴地点
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 , 应
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4)预缴计算
?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