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坚持称“被人设计”( 六 )


资金“技巧”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二笔源自济宁两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 2002年12月 , 济宁世通公司和中油公司分别为恒丰银行代持2000万股和1000万股股份 , 入股资金系恒丰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 , 交由两公司在济宁市城市信用社贴现后支付(承兑汇票最终由姜喜运调配资金解付) 。 2006年7月 , 上述3000万股被转让至烟台润华经贸公司名下代持 , 2007年7月 , 又被转至四川华立投资公司名下代持 , 经过历年利润分配后增至7605万股 , 2009年4月 , 银行承兑汇票解付资金及相关贷款全部还清 , 上述股份变为净资产 。
2010年12月 , 姜喜运从四川华立投资公司转让3900万股至南京余融公司 。 剩余股份经历年利润分配增至4641.264万股 , 于2013年2月被姜喜运转至南京倍民公司 , 扣除配股975万股以及该配股之后的送股 , 变为3420.144万股 。 上述南京余融公司名下3900万股和南京倍民公司名下3420.144万股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74元和3.81元计算 , 分别价值人民币1亿余元和1.3亿余元 。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三笔源自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的5000万破产股 。 2002年11月 , 渔业公司及其下属海洋房地产公司从恒丰银行贷款购买了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 2005年 , 渔业公司濒临破产 , 但在恒丰银行尚有大量贷款未还 。 姜喜运与渔业公司协商约定:渔业公司所持5000万股交由恒丰银行处置 , 以每股1.21元的价格对外转让 , 转让款6050万元 , 其中5000万元用于归还在恒丰银行的贷款 , 剩余1050万元归渔业公司使用 , 恒丰银行将渔业公司所欠其余贷款核销 。
姜喜运安排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联系青岛新纪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纪元公司”)为恒丰银行代持3000万股 , 另由恒丰银行自办公司青岛凯悦公司代持2000万股 , 股份转让价格每股1.21元(转让资金系以其他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 。 经送股 , 青岛新纪元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增至3900万股 , 青岛凯悦公司代持的2000万股增至2600万股 , 后被转至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 , 经多次以贷还贷 , 2008年4月 , 姜喜运用江阴恒新公司账户资金归还了贷款本息 。 至此 , 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的65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成为无负债的净资产 。 2009年12月 , 姜喜运安排将其中3500万股空转至南京中金普泰公司 , 另3000万股空转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 , 上述6500万股价值人民币1.5亿余元 。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四笔源自于 , 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达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2月出资5000万元购买的恒丰银行5000万股股份 。 2006年 , 蓬达房地产公司事先未征得恒丰银行同意 , 拟将上述股转让给山东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下属烟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 在进行股份变更登记时 , 被姜喜运阻拦 , 山东资产管理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 。 姜喜运为避免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 , 未征得蓬达房地产公司同意 , 将该5000万股分先后登记至其他公司名下代持 。 蓬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恒丰银行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 姜喜运与蓬达公司约定 , 恒丰银行以每股4.5元转让蓬达房地产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 , 该公司用转让款将在恒丰银行的贷款还清并配合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 2007年1月 , 姜喜运与蓬达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后 , 又安排将上述股份转回蓬达房地产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