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坚持称“被人设计”( 八 )


姜喜运称 , 如果不加上账外股份 , 烟台市政府就不能保障最大股东地位 , 不能控股 。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 , 恒丰银行2002年改制为商业银行 , 当时为便于烟台市委市政府有话语权 , 市里决定以烟台蓝天控股公司为主体 , 代表市政府参股 , 占比15%~17% 。 历任烟台市委市政府也强调过确保烟台市政府第一大股东地位 。 但相关证人证言也表示 , 姜喜运没有向市政府汇报过运作体外股权一事 。
姜喜运的二审辩护人认为 , 由于涉案股份原本就是账外股份 , 只能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 。 姜喜运将股份从山东省外公司转移至专门成立的(亲友)公司名下持有 , 系更换代持公司以便于管理股份和控制风险;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没有向后任“提出交接”的证据仅有后任的证言;从根本上来讲 , 将涉案的账外股份认定为恒丰银行的财物 , 本身依据不足 。
辩护人认为 , 涉案的账外股份是银保监会明令禁止恒丰银行不得自持的 , 并要求恒丰银行清退股份的情况下 , 姜喜运找公司代持下来而产生的 。 考虑到“股份”本身具有公开性的特征 , 恰恰只有通过“折价售股”的虚假交易方式才能实现对“股份”的隐匿和平账的目的 , 姜喜运未实际支付对价、掩盖虚假交易关系的做法 , 恰恰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姜喜运的亲友从这些公司并没有获取过任何利益 , 这些公司及账户属于“专户” , 完全用于操作涉案股份 。
辩护人表示 , 将姜喜运倒卖股份赚取的差价认定为归恒丰银行所有 , 本身也依据不足 。 从一审判决来看 , 认定这些差价属于恒丰银行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姜喜运在运作这些股份时使用的是恒丰银行贷款 , 即原始资金是由恒丰银行提供的 。 但银行贷款不等于银行出资 , 而且后续姜喜运调配资金均进行了归还 。 二是利用了恒丰银行董事长负责审核股份转让的职务便利 , 姜喜运获得了赚取差价的机会 , 但职务便利带来的营利机会毕竟不等于职务行为 , 相应的所得也不等于职务所得 。
在栾永泰看来 , 恒丰银行并没有恒丰银行的股权 。 恒丰银行不能持有恒丰银行股权 。
2013年以前 , 在开会或有客人吃饭这样的场合 , 姜喜运不止一次说过在外面有钱 , 是给恒丰挣的 。 还曾有一次对外面领导说 , 我们现在银行没问题啊 , 每年提拨备提十个亿出去 , 账外还有几十个亿 。 但(姜喜运)退休以后 , 没有对其说过账外股权、资产的事 。 账外股权是否亲友代持 , 像栾永泰这样的高管不掌握 。
“姜喜运退休没有进行正常的工作交接 。 ”栾永泰离任也没交接 , “没人通知交接 , 和新行长连见面都没机会 。 ”
另一位高管告诉《等深线》采访人员:“我肯定知道他手里掌握着体外的股权和钱 , 但在哪个公司名下 , 有多少我不知道 。 因为 , 一是每年发绩效(发至2012年) , 二是福州分行不良(贷款)核销 。 转了几个手 , 转到其亲友公司名下不知道 , 但一直知道他在体外掌握了股权 。 知道除了三个自办公司外还有股权 , 像渔业、九发等股权回收了 , 有多少不知道 , 但事是知道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