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坚持称“被人设计”( 七 )


此后 , 姜喜运将上述股份中的3000万股 , 真实转让给烟台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广信公司”) , 将另外2000万股转由烟台润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 。 协议价格均为每股4.5元 。
在实际运作中 , 姜喜运以每股7元的价格收取烟台广信公司购股款2.1亿元;另将烟台润华公司代持的其中1000万股以每股7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韦公司”) , 收取购股款7000万元 。 姜喜运从收取的2.8亿元转让资金中 , 支付给蓬达公司2.25亿元 , 其余5500万元转至江阴恒新公司账户 。 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的另外1000万股 , 变成无须支付对价的股份 , 2008年1月被姜喜运登记在上海天韦公司名下代持 , 后因该公司被江苏汇金集团收购 , 上述股份又变更登记在江苏正阳公司名下 。 2011年12月 , 姜喜运将上述股份及送股、配送空转至南京倍民公司 。
这意味着 , 姜喜运通过和蓬达公司约定以4.5元每股将该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转让出去 , 实际上以7元每股的价格转让了4000万股 , 进而赚取了5500万元和1000万股的差价 。
上述蓬达房地产公司1000万股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 , 在2008年1月转至上海天韦公司名下代持时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43元计算 , 价值人民币0.243亿元 。
功过参半
纪委“双规”阶段 , 姜喜运最初没有供述其控制的恒丰银行账外股份和资金 , 并虚构了一个叫刘立斌的人 , 说应他要求购买的股权并帮助他向外转让牟利 。
一审法院认定 , 姜喜运在2013年1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 , 2014年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后 , 未向后任汇报、交接其个人掌控的上述恒丰银行股份和资金 。 2014年2月 , 烟台市审计局受烟台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姜喜运在恒丰银行任职履责情况进行审计期间 , 其既未参加审计组进驻工作会 , 也未提交述职报告 , 没有向审计组报告其单独掌握恒丰银行股份、资金的事实 。 并在离任后继续注册成立公司承接资金、处置股权和资金 , 认定其贪污涉案股权 。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 , 2014年春节后 , 烟台市审计局将离任审计通知书送达恒丰银行 , 在栾永泰办公室 , 办公室主任王某和首席审计师曲某都在场 , 栾永泰让曲某通知姜喜运参加 , 曲某回办公室给姜喜运打电话 , 姜喜运当时说他不参加了 。 而姜喜运否认有人通知他 , 他也不知道烟台市审计局要对他进行审计 。
姜喜运称其曾向继任者三次提出交接 。 然而继任者否认 , 称其未提及有公司或个人替恒丰银行持有股份和资金 。
姜喜运辩称 , 运作恒丰银行股份均系履行董事长职责 , 目的是维护烟台市政府国有资本的大股东地位 。 所有涉案股份和资金均属于恒丰银行所有 , 其个人没有非法占有 。 其免职退休后多次向后任董事长说明其手中有恒丰银行股份、资金 , 要求交接 。 但后任以各种理由推托 , 未能及时交接 , 直至被纪委双规 。 姜喜运还称曾以拖延不办理退休来敦促交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