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那点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纠纷 不合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旅游那点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纠纷 不合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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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后逾期未还 , 银行起诉要求贷款者归还剩余本金以及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 。 一审法院以为该利率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 , 判决按照银行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11月12日 , 温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然宣判 , 判决支持上诉哀求 。
2017年7月 , 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21万元 , 商定分期3年还款 , 月利率为1.53% 。 同时双方还商定若逾期未还 , 则按商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
洪某定期还款10个月后泛起逾期 。 今年7月14日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起诉 , 要求洪某归还剩余本金以及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支付相应利息 。 一审法院判决后银行上诉 。
【旅游那点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纠纷 不合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温州市中院二审审理以为 , 洪某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之间是金融借款纠纷 , 根据今年8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划定》(2020修正)(即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合用本划定” , 该案不合用该司法解释 。 一审判决将该案金融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划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纠正 。 另 , 在本案一审受理时 , 上述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 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哀求 , 根据合同商定 , 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 即年化利率为18.36% , 贷款逾期后 , 如按合同商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 , 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 本案中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哀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哀求成立 , 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