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个别金融机构可以试点破产退出机制( 五 )

一是申请破产不及时,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债务风险仍可能继续传导、扩大。北京一中院曾对2007年至2017年期间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受理(含审查)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及清算义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占比58%,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占比42%。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占大多数,普遍存在申请破产滞后的问题,由此导致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的时点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点相距较远,企业债务风险在此期间会扩大、传导,出现债务累积、放大。

二是破产观念相对滞后,对破产程序功能尚有误解。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止损和再生功能缺乏正确认识,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不积极主动申请破产,导致损失扩大,另外也有企业担心破产会暴露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而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惯常通过“抢先执行”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先到先得”,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缺乏申请破产意识。

此外,还有僵尸企业内部管理普遍混乱、因缺乏破产费用导致程序提前终结、缺少清理僵尸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及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僵尸企业的破产程序无法迅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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