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30日起施行(18)

第二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 。 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 , 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 。 必要时 , 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 。 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 , 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 , 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