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30日起施行(20)

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 。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 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 。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 , 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