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30日起施行(19)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 , 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 , 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