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超龙:长沙东牌楼东汉熹平元年人形木牍( 二 )


1、“诣在所,到,亟问前后所犯为无状”
此句反映了亡人死后向地下主吏申报冥籍的过程。从西汉告地策和东汉买地券、镇墓文的研究来看,三者的功用基本上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护佑。“过所”即通告并申请接纳的办理场所,用语显系脱胎于阳世公文,“亟问前后所犯为无状”又为办理程序之一。“无状”的含义按《后汉书·章帝纪》:“刺史明加督察尤无状者”,李贤注曰:“无状谓其罪恶尤大,其状无可寄言,故云无状。” “无状”与罪责有关,在此是询问亡人是否有罪,应是接受地下神吏审判之意。
2、 “家富有如肥阳、玉角,所将随从、饮食易得”
整理者认为“肥阳”之“阳”应为“羊”之通假,“玉角”原指玉制酒器,又常代指仙鹿或形容仙鹿之角,道教常用。徐俊刚将“玉角”解作美酒,“肥羊美酒”连用顺畅。此说极是。“随从、饮食”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但笔者认为,“随从、饮食”应是指墓中随葬的人与物,也就是人俑和生活用器之类,这在西汉时期的告地策中多有反映,兹举湖北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出土告地策为例:
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乡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复毋有所与,有诏令。谒告地下丞以从事。敢言之。
策文中提到“物人一牒”,也就是将谒告地下丞的名单分作“物”与“人”两部分,“物”显系“衣器、葬具”,“人”则为“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等,墓中出土的随葬品大致可与之对应。 尤可注意者,“人”的名单中有“从者”,“从者”当与人形木牍中的“随从”含义同,亦即随亡人同归冥府的木俑一类随葬品。至于“饮食”,则是指供亡人在地下日常生活所用的“衣器葬具”之类,也可能指的是墓中随葬的饮食之类,汉墓中常见有瓜果时蔬、肉鱼美酒之类随葬物,在此毋庸多言。
“家富有如肥阳、玉角,所将随从、饮食易得”一句颇令人费解,有学者解作“可能是带领的随从人等,饮食方面容易得到,也即此位官员所带领的下属们饮食无忧”。 但若依此解,就与前后内容完全割裂开来了。依笔者拙见,“易”为交换之意,这样再回过头来分析全句就说的通了,“肥羊美酒”的作用就是换取亡人在地下生活所需的随从和生活用具。羊作为三牲之一,与酒都是礼仪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易得”反映的实际上就是通过某种丧葬仪礼向地下神鬼贡献肥羊美酒,以求得对亡人及其随身携带随从与用物的接纳和护佑,使亡人死归地下时“随从、饮食”不要被神鬼拦阻。
3、“人主伤心,不易识。”
“人主”一词整理者没有给出解释,黄人二认为这是指小史覃超之主吏。前文已证,不能将此枚木牍视作一般公文,而且考虑到上下文的联系,这样的解释也显然不通。从语境上看,此牍是以第三者的口吻书写的,一般认为告地策书写者为巫觋, 这里的“人主”当是亡人的家人,也就是巫者服务的对象。亡人去世,“人主”自然伤心,至于为何说人主“不易识”,这与当时“为生人除殃、为死人解适”的解除思想有关,亡人家属委托巫觋行仪的目的就是求得亡人在地下安稳,不再与阳世发生纠葛,以避免干扰生人的生活,东汉时期的镇墓文中常见的“生死异路,不得相妨”等语,就是这个道理,这样生人“不易识”以至于地下鬼怪无从作祟就是一种颇为直接和朴素的方式。
4、“陈者”与“书者”
“书者”即此文的书写者,整理者已经注意到李阿在《神仙传》中有载,同样,员?的身份也应是神灵。当然“书者”的真实身份不可能如是,因该枚木牍作为沟通地上地下两界之用,搬出神灵之名是为了以状声威,这一点在买地券中有很好的体现,买地券中往往会列举大量的神祇以振声势,其中大部分神灵在道书中有载。与之对应,“陈者”与“书者”都是在行仪过程中承担一定职能的神祇。“陈”就是述说的意思,张勋燎和白彬先生认为术者在放入代人行仪的过程中可能会一边口诵器文上的内容,道书文献也记载,道士行法向神祇所上章奏,除了文字写成的“书章”外,还有口诵、存思而不用文字的“口章”和“心章”。 人形木牍中的“陈者”就是张、白二位先生所作推论的绝佳例证,其职能就是负责在行仪过程中口诵木牍内容。“教首”则是陈者之名,同“员?、李阿”一样也应是神灵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