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下,“借名购房”所涉房屋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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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下,“借名购房”所涉房屋所有权该如何认定?【摘要】截止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110个城市累计发布了250多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对购房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现实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尽管部分购房者并不具备购房条件,但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通常会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购房,即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那么这种房屋的所有权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张伟与李根相识,张伟眼见房价上涨便打算购买一套房屋用来投资,不巧的是政府一招限购令直接限制了他的买房资格。于是,张伟找到有购房资格的李根,表示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北某湖的房屋,产权信息暂时登记于李根名下,李根答应。购房数年后,张伟见房价已翻数倍便打算出售该房屋给购买人陈明。但此时,李根表示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张伟无权出售。张伟则表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他才是房屋的主人。那么,问题来了,此房屋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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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下,“借名购房”所涉房屋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法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制度,经合法登记才享有物权,因此,在“借名购房”中,由于房屋权属登记人系名义购房人,依据法条的规定来看,实际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上述房屋即使由张伟全款购买,但仍归李根所有。

【提示】为了更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实际购房人在购房时,可以与名义购房人签订一份完善的委托购房协议,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充分证明双方系委托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义购房人并不具有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但是,这种协议保护以正常居住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不排除法院以购房者的购房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而认定委托购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