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山西人过年千万不要干这事,否则后果严重...

看官辛苦啦!傻大方小编知道你找“重要通知!山西人过年千万不要干这事,否则后果严重...”这篇文章很久了,是否有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脚呢?健康摘要: 在我们的印象中,“癌症”貌似是老年人的专利,只有到了一定的年纪,癌症才会找上门。可是最近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


正文开始:

重要通知!山西人过年千万不要干这事,否则后果严重...

已经进入腊月

春节越来越近了

今年过年山西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再扩大各地市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一起来看

太 原 城 六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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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经历了第三次修正。

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太原城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前《规定》就有明确的禁放区域,主要是城六区的大部分地区,另有一些地区可以燃放,比如在晋源区的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迎泽区的孟家井乡,杏花岭区的小返乡等。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这些曾经相对偏远的乡镇,如今有些都已成为城中村。加之广大市民对于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愈发强烈,因此修改为: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拘留。另外,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修正后的《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城六区范围内是坚决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警方将在

腊月二十三、二十九(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

敏感时间点进行集中统一行动,坚决遏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势头,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不降格处理。若发现违法储存、运输、私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群众均可拨打110或各公安分局电话举报。

大 同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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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大同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燃区域

:东至得大高速,南至大塘路,西至由安家小村沿208国道庆新路、同泉路接大塘路,北至208国道经白马城在马家小村接得大高速。其他禁燃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属地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区域和时间。

重要通知!山西人过年千万不要干这事,否则后果严重...

朔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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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部署,市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煤制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区域

:北部西侧起点从北环路七里河左岸

开始,沿北环路、张辽路、长宁街、武周路、广安东街、招贤路、朔神路、北同蒲铁路、南环路、西环路、民福西街、七里河左岸到北环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1、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内;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住建、交通和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忻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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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落实《规定》,现就做好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放时间:

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期间。

二、禁放区域:

忻州城区东至北同蒲线、南至南环街、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四条道路)为禁放区域。

三、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从严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晋 中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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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晋中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晋中市城区

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108国道,北至太旧高速公路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其他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阳 泉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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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8年2月1日起,

阳泉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

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平定和盂县

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禁放区。违反规定者将由市公安局进行处罚。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窨井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吕 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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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吕梁市城市建成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兴盛路一北川河东路一晋绥路一离石高架桥一龙山路一高速东出口一滨河北路—凤山路一兴盛路围合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17年12月28日起。

长 治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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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16年9月15日起。

三、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平顺县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长平高速平顺收费站以东,万通苑住宅小区以西,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南,崇文桥以北。含道路和街道两侧的广场、公园、企事业单位和商店及城关村、王庄村(除白滩自然庄)和山南底村(除南耳沟、东沟、张界洼自然庄)。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18年2月1日0时起。

三、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经营、存储等行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为;县城乡建设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保洁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管,发现违规燃放者,立即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处置;县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壶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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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的大气环境污染,预防火灾、炸伤、烧伤等安全事故,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治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分解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县政府2017年9月30日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区域:

东至湖滨西路(含鲍庄村),南至南外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外环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者,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政拘留5天,并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 汾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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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划定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临汾市市区主城区范围以内:东至108国道、西至滨河西路、南至南外环、北至108国道,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起至解除预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 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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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倡导文明新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

2018年1月1日起

,在市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改线后207国道,西至西环路,南至长晋、晋阳高速路,北至北环街以内的主城区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 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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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盐湖区范围内严格实行禁放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盐湖区范围内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违者盐湖公安分局将根据《通告》规定严厉查处。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限: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近期,盐湖公安将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者,将根据《通告》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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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热点、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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