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反垄断法是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催化剂( 七 )


强化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经济观察网》:此次修订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有哪些?
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2年了 , 反垄断执法的经验和能力较执法初期有了很大提高 ,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和深入发展 , 人们逐步认识到我国反垄断法的部分条款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 比如 , 随着竞争政策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越来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与反垄断立法时的政策环境相比 , 竞争政策在今天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的经济政策 , 产业政策与之相比退到次要的地位 。 这个情况说明 , 我国现在有必要通过修订反垄断法 , 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 , 另一方面强化竞争政策在这部法律中的地位 。
反垄断法修订当然也应当考虑反垄断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 比如现行法律对该申报而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处罚额度是50万元以下 , 这对大部分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太低 。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 , 我们也需要考虑数字经济下的竞争问题 。 比如 , 滴滴和Uber的并购审查 , 好像不了了之 。 这个企业并购虽然没有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 , 但是考虑到并购交易额 , 考虑到这个并购对网约车市场竞争的影响 , 反垄断法也应当就这些新问题做出补充性的修订 , 以维护数字经济下的市场竞争秩序 。
《经济观察网》:这个修订草案特别突出了竞争政策的地位 , 您对此如何置评?
王晓晔:我很赞成修订草案中的第四条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地位 。 在市场经济下 , 竞争政策是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 。 这即是说 , 尽管国家的经济政策有很多 , 比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等 , 这些经济政策虽然都很重要 , 但当它们与竞争政策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 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 竞争政策应当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 。
国内一定程度还存在产业政策优先适用的情况 。 我记得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前几年说过 , “我是共和国的长子 , 我不垄断谁垄断?!”这句话说明 , 国内有些大国企没有认识到竞争政策在我国应当有的重要地位 。
不赞成把“鼓励创新”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宗旨
《经济观察网》:看了修订草案之后 , 您的整体印象是什么?有没有需要增减的地方?
王晓晔:根据这个征求意见稿 , 我感觉这次修订的幅度不是很大 。 我本人也是这种观点 , 即可以不修的就不要修 , 可以小修的就不必进行大修 , 因为法律应尽可能地保持稳定性 。
例如 , 现在有学者建议 , 把算法共谋放在垄断协议部分做出禁止性规定 。 的确 , 这是当前一个热门话题 ,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 , 人们可能的想法是 , 如果两个经营者各自通过人工智能设定自己产品的价格 , 经营者之间没有共谋价格的意图 , 但是人工智能通过自我学习和相互协调 , 最后的结果是两个经营者之间实现了价格共谋 。 对这个问题 , 我觉得一方面没有看到过实际案例 , 另一方面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 有很多人认为 , 最终做出各种决定的是人 , 而不是机器 , 仅仅通过算法或者人工智能完成共谋行为是不可能的 。 这说明 , 即便一个修法的建议可能具合理性 , 但就一些争议比较大、实践中尚未得到检验或者很少有案例甚至完全没有案例的 , 最好不要放进来 。 因为这不仅增加立法成本 , 而且会给执法机关带来很多麻烦和不易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