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反垄断法是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催化剂( 八 )


但是 , 我认为有必要增加一些修订内容 , 比如涉及知识产权的第55条 。 这个条款规定 ,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 不适用本法” 。 考虑到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关于华为诉IDC案的判决、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通案的决定 , 专利权人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 , 并不能保证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 例如 , IDC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许可费 , 依据专利法这并不违法 , 但是依据反垄断法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因此 , 我认为 , 《反垄断法》这个规定最好删除 。
《反垄断法》的概括性比较强、比较抽象 , 有些内容需要通过反垄断指南增加可操作性 。 比如在知识产权方面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专门的执法指南 。
《经济观察网》:您怎么看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新增的“鼓励创新”的内容?
王晓晔:我不是很赞成把“鼓励创新”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宗旨 。 我比较赞成德国反垄断学界的主流观点 , 即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态势 , 因为竞争可以降低产品价格 , 改善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 当然也会推动企业的创新活动 , 增加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 。 这说明 , 竞争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 , 推动企业创新 , 即创新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 也是市场竞争的表现方式 。 正如哈耶克指出的 , 市场竞争是一个寻求未知问题解决方法的过程;只有借助这个过程 , 生产和经营的信息才能得以传递 , 企业的生产能力才能根据市场需求得以调整 , 权力得到制约 , 各种利益和企业的各种决策得到协调 。
如果说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创新 , 有些企业可能会说自己的产品是创新成果 , 应当得到保护 , 但殊不知这个创新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限制竞争的问题 。 我觉得立法目的简单一点儿比较好 , 如果存在太多的立法目的 , 目的和目的之间可能出现冲突 。
《经济观察网》:反垄断法的修订是不是旨在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一些变化?是否恰如其分地关注到了数字经济?
王晓晔:我并不认为这次反垄断法的修订就是围绕数字经济开展的 。 我在前面指出过 , 引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强化竞争政策的地位 , 也都是这次反垄断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 另一方面 , 数字经济不是今天才出现的 , 微软公司是1985年成立的 , 1998年美国法院还考虑过拆分微软公司 , 这当然也是数字经济下的竞争法大案 。 当然 , 我国的数字经济在20年来有了很大发展 , 出现了阿里、腾讯等大型数字企业 。 在这种情况下 , 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不能不考虑数字经济下的市场竞争秩序 。 数字经济是我国反垄断法修订中应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 , 但它只是反垄断法修订的一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