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反垄断法是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催化剂( 十 )


您问及我国法律对我国市场上的外企是否公平 , 我认为除了反垄断法 , 这也会涉及其他很多法律制度 。 例如 , 学术界很多朋友可能希望谷歌能够留在我国的市场上 , 这一方面是因为谷歌的搜索引擎对搜索学术研究资料很有帮助 , 另一方面如果谷歌在我国市场上参与竞争 , 百度的业务可能不会像现在做得这么差 。 但这主要不是反垄断的问题 , 而是产业政策的问题和国家安全的问题 。
在这里我也想到《反垄断法》第31条的规定 , 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 , 除了进行反垄断审查外 ,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正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 , 修订草案规定 , “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这里强调了国家安全审查不是反垄断执法机关 , 涉及的法律制度不是反垄断法 , 而是《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 。
《经济观察网》:您怎么看待竞争法的国际接轨问题?
王晓晔:我们通常都认为 , 经济是基础 , 法律是上层建筑 。 即法律和经济比较起来 , 经济可能比法律更重要 。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制度 , 即便各国反垄断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趋同性 , 例如针对跨国并购的申报和审查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不是特别大 , 否则企业对其跨国并购行为的后果完全没有可预期性 。 但是 , 即便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趋同性 , 各国立法者一般都会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 例如 , 我国反垄断法有一个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 这在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般是没有的 。
我国加入WTO后 , 有的成员国认为我国没有完全遵守入世时的承诺 , 并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 。 这里可能涉及很多法律和政策 , 例如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外商投资政策、国家安全问题等 。 就反垄断法来说 , 反垄断执法机关比较强调“竞争中立” , 即执法机关对待竞争中的各类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 , 而不应考虑它们的国籍和所有制 , 否则就谈不到公平竞争 。
我认为 , 要不要允许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 , 这不是反垄断法的问题 , 而是产业政策的问题 , 这当然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 但是 , 如果我们允许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 , 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些外国企业就应当与国内企业一样 , 一视同仁;否则 , 就会损害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社会的公信力 。 另一方面 , 各类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不仅可以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 而且作为一种激励机制 , 这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民族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