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反垄断法是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催化剂( 九 )


这个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考虑到了数字经济的特殊问题 。 例如在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 , 指出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各种因素 。 我认为在数字经济方面 , 反垄断法的修订还应当增加一些其他方面的考虑 , 例如在前面谈到的滴滴和Uber并购案中 , 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没有充分考虑数字经济条件下存在的问题 。
应废除第15条关于豁免出口卡特尔的规定
《经济观察网》:您认为《发垄断法》在涉及中兴、华为等企业海外遇到的困难方面 , 有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或者作出哪些调整更有利于企业应对海外的竞争 。
王晓晔:反垄断法是国内法 。 它的第1条明确规定 , 这部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 即便反垄断法也可适用于境外的限制竞争 , 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些行为在我国市场上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 反垄断法可适用于境外的限制竞争 , 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
针对中兴、华为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出现的竞争法案件 , 这一般得适用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法 。 2005年 , 我国生产和出口维生素的4家制药企业在美国也遭遇过反托拉斯诉讼 , 美国一家地方法院还对这些企业开出了大约1.62亿美元的罚单 , 用于民事损害赔偿 。 这些案件说明 , 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 , 应密切关注东道国的反垄断法 。
由此我也想到我国《反垄断法》的一条豁免规定 , 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 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 但是我们可以想到 , 在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与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样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情况下 , 我国反垄断法的这个豁免规定 , 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不仅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 而且还可能误导它们 , 以为经本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卡特尔在外国也是合法的 。 因此 ,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通过这次修订废除第15条关于豁免出口卡特尔的规定 。
《经济观察网》:我国的法律对中国市场上的外企公平吗?
王晓晔:我认为 , 中国的法律对外企公平或者不公平 , 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来评价 。 比如 , 评价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罚款是否公平 , 应当依据我国的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一个重要内容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执法机关在这个案件就不仅应当分析高通公司在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 , 而且应当分析它向被许可人索取的许可费是否公平、合理、无歧视 。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决定当然有利于我国手机生产商 , 但这没有什么不公平的问题 , 因为高通公司对它们的收费的确太高了 , 不合理 。 商务部2014年禁止过3家欧洲航运公司共同设立一个紧密型的联营 。 欧洲一位著名的竞争法专家认为 , 我国商务部的这个禁令是正确的 , 因为这和美国、欧盟竞争执法机构的做法一样 , 即当本国市场受到来自境外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时 , 它有权对这些限制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