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兴|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实控人高位减持违法行为恶劣 董秘分得违法收益2600万元( 八 )


以上事实 , 有相关人员邮件、询问笔录、银行转账凭证、相关项目资料、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建信基金的计算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盈利计算表、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和过程的说明等证据 , 足以认定 。
我会认为 , 孟庆山与杨慧兴合谋 , 一边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 , 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节奏 , 选择性地披露利好信息 , 拖延对梅花生物不利信息的发布;一边借拥有增稳2号交易决策权之便 , 控制增稳2号的股票交易 。 孟庆山、杨慧兴的行为影响投资者预期 , 推高股价 , 成功将“梅花生物”股价维持在孟庆山信托退出成本之上 。
与此同时 , 孟庆山、杨慧兴利用拖延发布拟终止重组利空信息、自愿性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利好信息以及增稳2号不断增持“梅花生物”的“时间窗口” , 精准、集中、高位减持“梅花生物” , 从而实现对相关信托计划的顺利退出 。 孟庆山、杨慧兴具有共同主观故意 , 共同操纵“梅花生物”价格 。
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当事人孟庆山、杨慧兴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孟庆山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 , 孟庆山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一是2015年7月9日、10日发布的三项利好信息系梅花生物根据西藏证监局发布的《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文要求 , 响应救市号召 , 结合自身情况 , 完成稳定股价的任务而实施 。 公告时点系根据证监部门硬性要求 ,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二是就拟终止与伊品生物重组一项 , 《事先告知书》仅依据闫某平个人回忆 , 无其他书面证据印证就认定梅花生物2015年7月9日决定终止重组 , 证据不足 。 事实上 , 梅花生物在2015年7月9日未拟定终止本次重组 , 孟庆山提交了大量当时形成的书面证据证明在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 , 梅花生物仍一直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 。 最终由于交易对手方短期内无法解决涉诉事项 , 且上交所不同意继续停牌 , 梅花生物才于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迫终止本次重组 。 三是胡某军分阶段增持是基于救市号召的紧迫性、个人资金的充盈情况、以及合理的商业判断 , 并非为了配合减持而故意选择增持时点 , 且梅花生物就此的自愿披露是为了响应救市号召 , 更好地维护股价 。 同时间段 , 该类自愿性披露情况普遍 , 梅花生物并非个例 。
第二 , 孟庆山对九智9号信托的减持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制 , 未提出建议、指示、安排或要求 。 九智9号减持价格、减持行为系韩某龙独立决策 , 与孟庆山无关 。
第三 , 孟庆山不具有操纵“梅花生物”的主观故意 。 一是延长案涉信托计划系中介机构主动提出 , 孟庆山被动同意 , 孟庆山不因此具有操纵“梅花生物”的背景或主观故意 。 二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孟庆山与杨慧兴之间存在操纵市场的共同故意 。
第四 , 判断案涉行为对股价影响时 , 应当采用行业指数 , 且应考虑梅花生物停牌后复牌的补跌因素影响 。 经计算 , 案涉时期梅花生物个股与行业指数波动情况一致 , 孟庆山案涉行为未对梅花生物股价造成影响 , 不存在操纵市场的结果 。
第五 , 根据过罚相当原则 , 违法所得应以孟庆山在九智9号信托清算的实际获利为限 , 不应超出孟庆山的实际获利 。 同时 , 案涉各公告均在盘后发布 , 即使以2015年7月9日作为行为起点 , 也应该以该日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违法所得 。 孟庆山主观恶性低 , 积极配合调查 , 恳请降低行政处罚幅度 。
(二)杨慧兴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 , 杨慧兴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一是杨慧兴作为梅花生物时任董秘 , 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终止、何时终止重组 , 仅能依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 二是2015年7月9日、10日发布的三项利好信息系梅花生物根据西藏证监局发布的《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文要求 , 响应救市号召 , 结合自身情况 , 完成稳定股价的任务而实施 。 杨慧兴作为梅花生物时任董秘 , 系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 根据公司领导层制定的具体股价维稳方案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 杨慧兴对相关公告的发布时点、内容没有任何控制力 。 三是就拟终止与伊品生物重组一项 , 《事先告知书》仅依据闫某平个人回忆 , 无其他书面证据印证就认定梅花生物2015年7月9日决定终止重组 , 证据不足 。 事实上 , 梅花生物在2015年7月9日未拟定终止本次重组 , 杨慧兴提交了大量当时形成的书面证据证明在2015年7月底至8月中旬 , 梅花生物仍一直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 , 杨慧兴也未得到终止重组的指示 。 最终由于交易对手方短期内无法解决涉诉事项 , 且上交所不同意继续停牌 , 梅花生物才于2015年8月20日左右被迫终止本次重组 。 四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明文要求 , 梅花生物大股东胡某军符合应当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 , 胡某军必须增持 。 杨慧兴仅请孟庆山联系胡某军 , 劝说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增持 。 杨慧兴仅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明文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并不存在为了操纵股价 , 推动设立增稳2号的情形 。 且梅花生物就此的自愿披露是为了响应救市号召 , 更好地维护股价 。 同时间段 , 该类自愿性披露情况普遍 , 梅花生物并非个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