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兴|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实控人高位减持违法行为恶劣 董秘分得违法收益2600万元( 十 )


第三 , 关于孟庆山和杨慧兴共同操纵“梅花生物”股价的主观故意问题 。 从主体身份和作用看 , 孟庆山作为梅花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九智9号信托产品的收益担保人 , 是整个操纵行为的决策者 , 杨慧兴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 负责具体执行 。 根据询问笔录 , 孟庆山曾经允诺 , 如果九智9号信托没有亏损 , 会给杨慧兴奖励 , 事后孟庆山也实际给予了杨慧兴资金奖励 。 同时 , 杨慧兴和韩某龙在接受我会询问时均表示 , 操作九智9号信托的股票交易要确保孟庆山不赔钱 。 此外 , 杨慧兴多次电话联系韩某龙 , 两人共同将股票卖出目标价确定为10元/股 , 即在“梅花生物”股价达到10元/股时 , 九智9号信托就将“梅花生物”卖出 。 从客观上看 , 杨慧兴操控增稳2号连续大量买入“梅花生物” , 同时杨慧兴还推动梅花生物自愿性披露胡某军增持进展情况的公告 , 将“梅花生物”股价稳定于10元/股的目标价格附近 。 在此期间 , 九智9号信托连续、集中、高位减持“梅花生物” , 减持均价为10.10元/股 , 与杨慧兴和韩某龙在2015年7月初的约定价格一致 。 综上 , 结合孟庆山与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股价的客观行为和两者信息优势地位 , 以及二人具有共同确保孟庆山不因九智9号信托亏损承担担保责任的目的 , 同时事后孟庆山给予杨慧兴资金奖励的事实 , 足以证明孟庆山与杨慧兴具有操纵“梅花生物”股价的共同故意 。 综上 ,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第四 , 关于操纵行为对“梅花生物”股价的影响 。 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 , “梅花生物”收盘价从6.03元上涨至10.34元 , 增幅71.48%;同期 , 上证指数(000001.SH)增幅10.81% , “梅花生物”股价增幅偏离上证指数60.67%;同期 , 中信一级食品饮料行业指数(CI005019.WI)增幅19.38% , “梅花生物”股价增幅偏离行业指数52.10%;申万一级食品饮料行业指数(801120.SI)增幅14.07% , “梅花生物”股价增幅偏离行业指数57.41% 。 当事人认为应该采用中信三级行业调味品指数(CI005330)计算 , 我会认为该指数成分股较少 , 受个股影响较大 , 而上证指数、中信一级食品饮料行业指数、申万一级食品饮料行业指数更具合理性 。 另外 , 当事人提出在考虑偏离度时应考虑补跌因素影响的申辩意见不具有合理性 。 综上 ,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第五 , 关于违法所得和处罚幅度问题 。 一是在违法所得计算方面 , 对九智9号信托 , 孟庆山、杨慧兴是基于避损的目的实施的操纵行为 , 以通江建筑(实际出资人为孟庆山)实际从九智9号信托获得的收益与通江建筑(以7月8日收盘价为基准)可从九智9号信托获得收益之间的差额为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额 , 共计196,107,712.83元 , 能够充分匹配孟庆山、杨慧兴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且我会已将相关计算方法、过程和数据向当事人予以了充分告知 。 此外 , 经核实 , 增稳2号(胡某军)证券账户已于2020年3月20日将此前买入的“梅花生物”全部卖出 , 实际亏损139,518,937.99元 。 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56,588,774.84元 , 其中杨慧兴分得违法收益2,599万元 。 综上 , 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无误 。 在处罚幅度方面 , 孟庆山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 , 不顾市场状况和监管层相关号召 , 利用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地位 , 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节奏 , 并将监管层关于维护市场稳定的相关要求作为推动其他股东增持以方便自己减持股票的工具 , 操纵“梅花生物”股价 , 连续、集中、高位减持股票 , 违法行为恶劣 , 情节较为严重;杨慧兴作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具体负责违法行为的实施 , 情节严重 。 我会对孟庆山、杨慧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综上 , 我会对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