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兴|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实控人高位减持违法行为恶劣 董秘分得违法收益2600万元(11)


综上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 我会决定: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88,774.84元 , 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774.84元 , 没收杨慧兴违法所得25,990,000元 , 并对孟庆山、杨慧兴处以169,766,324.52元的罚款 , 其中孟庆山承担91,796,324.52元 , 杨慧兴承担77,970,000元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8号(孟庆山、杨慧兴)
〔2020〕18号
当事人:孟庆山 , 男 , 1948年11月出生 , 时任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生物)董事长 ,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
杨慧兴 , 男 , 1978年3月出生 , 时任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 ,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 , 我会对孟庆山、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申请 , 我会举行了听证会 , 听取了孟庆山、杨慧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 根据事先告知、听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 我会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孟庆山、杨慧兴要求陈述、申辩 , 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孟庆山、杨慧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孟庆山、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股价的背景
2013年梅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 , 由于每股定价高于“梅花生物”股价 , 为确保非公开发行成功、不亏钱 , 2012年底至2013年初 , 梅花生物实际控制人孟庆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慧兴与浙大九智(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九智 , 实际控制人韩某龙)以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商定 , 由华鑫信托成立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参与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开发行 , 并由孟庆山为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 。
2013年3月25日 , 华鑫信托成立华鑫信托-慧智投资8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慧智8号信托) , 孟庆山借用廊坊市通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江建筑)名义认购慧智8号信托B类劣后级份额5,378万元 。 同时孟庆山与华鑫信托签订《股票质押合同》 , 以11,200万股“梅花生物”为慧智8号信托提供收益保底承诺 , 保证本金和12.5%的年化收益 。
慧智8号信托作为单一委托人 , 委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设立建信基金公司-慧智投资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建信基金-慧智8号)作为参与梅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 , 认购11,164万股 , 认购资金69,998.28万元 。 慧智8号信托和建信基金-慧智8号的实际下单交易由韩某龙控制的浙大九智负责 。
2014年12月 , 慧智8号信托即将到期 , “梅花生物”股价无法满足信托约定收益 , 孟庆山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 , 由杨慧兴联络韩某龙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发起设立外贸信托-九智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九智9号信托) , 以83,000万元受让慧智8号信托的受益权 , 从而九智9号信托间接持有“梅花生物”11,164万股 。 韩某龙控制的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号信托的投资建议权 , 下达交易指令 。 孟庆山以通江建筑名义认购九智9号信托劣后级份额11,000万元 , 并对九智9号信托本金和收益进行担保 , 同时享有11%的固定收益和20%的超额收益 , 变相延长信托计划到期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