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兴|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实控人高位减持违法行为恶劣 董秘分得违法收益2600万元( 九 )


第二 , 杨慧兴对九智9号并无决策权 , 九智9号减持价格、减持行为系韩某龙独立决策 , 韩某龙从未听取或者同意杨慧兴的意见 。 杨慧兴不存在控制该信托计划减持时点的能力 。
第三 , 杨慧兴不具有操纵“梅花生物”的主观故意 。 一是延长案涉信托计划系中介机构主动提出 , 杨慧兴转达 , 孟庆山被动同意 , 杨慧兴并不因此具有操纵“梅花生物”的背景或主观故意 。 二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杨慧兴与孟庆山之间存在操纵市场的共同故意 。
第四 , 判断案涉行为对股价影响时 , 应当采用行业指数 , 且应考虑梅花生物停牌后复牌的补跌因素影响 。 经计算 , 案涉时期梅花生物个股与行业指数波动情况一致 , 杨慧兴案涉行为未对梅花生物股价造成影响 , 不存在操纵市场的结果 。
第五 , 杨慧兴获取的2599万元为奖金 , 即便证监会对该奖金予以追缴 , 也不应对杨慧兴再予以处罚 。 案涉各公告均在盘后发布 , 即使以2015年7月9日作为行为起点 , 也应以该日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违法所得 。 杨慧兴仅履行董秘职责 , 主观恶性低 , 积极配合调查 , 恳请降低行政处罚幅度 。
对于孟庆山、杨慧兴的陈述申辩意见 , 经复核 , 我会认为:
第一 , 关于孟庆山、杨慧兴是否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问题 。 一是孟庆山作为梅花生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 杨慧兴作为时任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 , 为了保证由孟庆山承担担保责任的九智9号信托顺利减持“梅花生物”且不亏钱 , 二人利用监管部门发布维护市场稳定的相关监管要求之时机和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 , 操控信息发布节奏 , 在相关信息均具备发布条件的情况下 , 择“业绩预增”“胡某军增持”“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三项利好优先发布 , 延迟发布“拟终止重组”的利空信息 , 并由杨慧兴实际控制胡某军为增持“梅花生物”而设立的增稳2号进行了增持股票的交易 。 但与此同时 , 孟庆山、杨慧兴二人却通过九智9号信托反向操作 , 精准、集中、高位减持“梅花生物” 。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孟庆山、杨慧兴具有操纵“梅花生物”股价的行为 。 二是认定“拟终止重组”的信息应不晚于7月9日发布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 从客观证据上 , 有杨慧兴安排中德证券金某宁起草的梅花生物与伊品生物终止重组的邮件;从主观证据上 , 有伊品生物董事长、总裁闫某平的询问笔录称在7月9日梅花生物总经理王某军电话通知其拟终止重组 , 再结合当时梅花生物消极对待延期审计的情况 , 足以认定“拟终止重组”的信息于7月9日即具备公告条件 。 三是关于胡某军增持情况 , 经孟庆山说服 , 胡某军同意增持 , 此后 , 杨慧兴操控增稳2号连续大量买入“梅花生物” , 在此期间 , 梅花生物先后两次自愿性披露胡某军增持进展情况 , 而且增持买入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点基本都在“梅花生物”股价下跌之后 , 九智9号信托卖出“梅花生物”之前 , 交易时点和披露时间足以印证杨慧兴通过操控增稳2号的增持行为来配合减持的目的 。 综上 ,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第二 , 关于九智9号信托交易决策权归属的问题 。 虽然九智9号信托由韩某龙负责下单交易 , 但是 , 根据询问笔录 , 梅花生物2013年非公开发行以及后续信托计划的参与 , 均为孟庆山决策、杨慧兴具体执行 , 二人的共同目标是确保信托计划不亏钱 , 且孟庆山对杨慧兴就此作出奖励承诺 , 2015年7月上旬股市异常波动期间 , 在前期多次催促韩某龙尽快减持“梅花生物”基础上 , 杨慧兴又电话联系韩某龙 , 表达了对前期卖出缓慢的不满并再次催促韩某龙尽快卖出股票 , 韩某龙回复说已将卖出“梅花生物”的目标价格调整到了10元/股 , 杨慧兴对此未提异议 , 据此 , 两人共同将卖出目标价确定为10元/股 。 根据相关询问笔录 , 杨慧兴要求韩某龙说话算话 , 并明确威胁如果不减持就退出担保 。 在催促韩某龙尽快减持九智9号信托间接持有的“梅花生物”的同期 , 杨慧兴操控增稳2号连续大量买入“梅花生物” , 推动梅花生物自愿性披露胡某军增持进展情况 , 拖延拟终止重组伊品生物这一重大信息的发布 , 在2015年7月9日至8月12日期间 , “梅花生物”股价基本稳定在10元/股的目标价格附近 。 截至2015年8月12日 , 九智9号信托将间接持有的11,164万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 , 且卖出价格与杨慧兴的要求基本一致 。 综上 ,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