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兴|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实控人高位减持违法行为恶劣 董秘分得违法收益2600万元( 四 )


综上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8.88万元 , 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8万元 , 没收杨慧兴违法所得2599万元 , 并对孟庆山、杨慧兴处以16976.63万元的罚款 , 其中孟庆山承担9179.63万元 , 杨慧兴承担7797万元 。
同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8号)显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孟庆山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对杨慧兴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 在禁入期间内 ,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 ,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梅花集团是全球领先的氨基酸营养健康解决方案提供商 。 公司通过为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多家知名客户提供各类氨基酸产品及使用解决方案 , 让全世界用户享有技术的全方位沟通 。 公司成立于2002年 , 全称“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 , 2010年底在沪市A股上市 , 总部位于河北省廊坊市 。梅花集团拥有生物发酵行业中最完整的、最长的产业链和配套设施 , 通过全系列的研、产、供、销服务 , 灵活满足全球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快速创新的追求 , 专注于打造生物发酵和生物制药的高端产业平台 。
孟庆山2011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15日担任梅花生物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 且孟庆山持有梅花生物27.55%股份 , 为第一大股东 。 梅花生物财报显示 , 孟庆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其一致行动人为王爱军(第5大股东)、何君(第10大股东) 。
2017年5月25日 , 公司控股股东孟庆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0422 号):“因你涉嫌违法违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 , 请予以配合” 。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 ,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 操纵证券市场的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 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 , 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 ,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