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泸州这家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了!( 五 )

处以罚款23000.00元 。

当事人未按照说明书存放“抗A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等药品的行为 , 违反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应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 本局决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综上 , 本案罚款共计4800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将罚没款缴至泸州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