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告知不充分,医方被判赔66万!( 二 )

后医患双方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 尸检过程中发现颈髓实质内多发片状新鲜出血及坏死 , 继发性脑干出血、水肿以及额颞叶基底部脑皮层灶性出血和局限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最终 ,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符合因脊髓型颈椎病行颈椎后路融合术+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术 , 发生颈髓出血、坏死 , 继发脑干出血、水肿以及额颞叶基底部脑皮层灶性出血和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

患方认为 , 颈椎病不是什么疑难杂症 , 即使是重症也可治可不治 , 手术充其量就是小手术 。 患者除有此病外 , 没有其他的病症 , 身体非常好 , 年龄还不到50岁 , 为什么十几天的时间人就没了?与患者阴阳两隔 , 悲愤之余 , 患方不得其解 。 而医方却一直不能给出合理的答复 , 或没有答复 。 患方在与医方交涉的过程中 , 要求医方为患方做死亡鉴定 , 但医方仅同意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 , 鉴定费还让患方支付 , 鉴定结果出来后 , 医方却推脱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

后患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医方赔偿患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餐费、尿垫费、殡仪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鉴定费等 , 共计1 434 849.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