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修改“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条款:省去医疗证明( 二 )

也就是说 , 此次青海省政府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 。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 , 近期公开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提到 , 本轮修改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政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 , 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

除了修改第七条第二款之外 , 青海省政府还将旧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 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 , 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 , 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 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 ”

这一条也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 , 其在旧版办法中的表述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 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 , 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 , 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 , 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 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