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修改“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条款:省去医疗证明

青海修改“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条款:省去医疗证明

----青海修改“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条款:省去医疗证明//----

4月8日前后 , 一则“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消息引发热议 , 相关报道称 , 采访人员从青海省有关方面获悉 ,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 , 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事实上 , “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这项办法在青海早已有之 。 此前一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自1991年起施行 , 其第七条提到 ,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 , 经医疗部门证明 , 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 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